兒童權利公約(CRC)頒布30年啦!1989年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權利,大人小孩都該知道的事,未滿18歲都是兒童囉!
為什麼要有兒童權?兒童是獨立的個體,兒童是我們的未來,兒童生命的開始需要仰賴他人照顧,國家與社會制定政策的過程中,兒童的意見很少被傾聽及納入考量。
兒童的基本權利,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應受到四大基本權利的保障:
一、生存權利:每個兒童均有生存及發展的權利。
二、發展權利: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以充分發展其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培養對人權、他人及自然環境的尊重及責任感。
三、參與權利:兒童應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取得和分享各種資訊和思想的自由,以及背聆聽。
四、受保護權利:兒童有權利受到保護,遠離毒品,並免遭拐賣、經濟和性剝削。
五、其他:隱私權,遊戲權等。
臺灣的兒童權發展階段:
1973年制定公布《兒童福利法》,1989年制定公布《少年福利法》,2003年制定公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2011年修正公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14年制定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