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苗栗管理處

苗栗管理處

:::
:::

115年8月份機關安全宣導

保護兒少隱私權: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下列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1.遭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或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之兒少。

2.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訂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3.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之兒少。

4.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智慧型手機所面臨之資安風險 雜湊值驗證 智慧型手機所面臨之資安風險_22456_3359.pdf
格式:pdf 檔案大小:80 KB 下載次數:0
最後更新日期2026/07/15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