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兒少隱私權: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下列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1.遭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或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之兒少。 2.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訂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3.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之兒少。 4.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