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苗栗管理處

苗栗管理處

:::
:::

115年8月份消費者保護宣導

愛美的你不可不知的美容贈品規範:

依照「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1.因繳費而獲得的贈品

(1)價值不得逾總費用20%。

(2)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業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從返還的費用金額中扣除贈品價額。

2.贈品為服務之時間、次數或費用

(1)應載明服務的時間、次數、費用。

(2)服務費用如未載明,或低於總費用50%,則以總費用之50%計算。

(3)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業者應退還所贈未使用之服務費用。

3.贈品為延長會籍期間

(1)業者應將各該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

(2)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時,要一併計入契約期間退費計價;業者不得以贈送會籍為由,不計入退費計價。

最後更新日期2026/07/15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