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湯姓課員虛報出差旅費1004元,屏東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湯男1年2月徒刑,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
判決指出,湯男於105年4月間,執行護送役男前往成功嶺營區新兵訓練中心的業務,當時湯男乘坐的分明是縣府專車,卻在填寫出差旅費表時,謊報自己是從屏東火車站搭乘火車或汽車等交通工具前往訓練中心,詐得交通費1004元,事跡敗露後,湯男被檢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屏東地院認為,湯男犯後具有悔意,且已繳回該筆交通費1004元,判他1年2月徒刑,緩刑2年,但須褫奪公權1年,仍可上訴。
《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原判決字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24號判決
原文網址: 起貪念虛報出差費1004元 公務員恐賠上一年薪 東森新聞雲2018年07月31日
公布單位:輔導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