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天然魚介捕撈權之埤池土地標示、招標底價、投標保證金、使用限制等,詳如公告附表。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中華民國115年10月28日(星期三)上午10時於本處2樓開標室(地址:苗栗市建功里民族路61號)當眾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等不可抗力事由,停止上班,則順延至第一個恢復上班日上午10時同地點開標。
三、索取投標須知:中華民國115年10月23日至115年10月27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上班時間內),請向本處財務組(苗栗市建功里民族路61號3樓)索取,並繳納工本費新台幣壹百元整。
四、投標資格及投標方式:
(一)凡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國內外公、私法人及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民,均得參加投標。
(二)外國人民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其他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且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未開放不動產業前,禁止陸資投標為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三)有意投標者,應依照投標須知規定辦理及填寫投標單,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依投標須知規定方式密封後,以郵遞方式,用掛號函件於開啟信箱前寄達本處指定郵政信箱。逾期寄達者,由投標人逕洽郵局辦理原件退還。
五、投標人依下列方式密封投標單函件後,以郵遞方式掛號函件,於開啟信箱前寄達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532號(信箱地址:郵政信箱第176號)。逾期寄達者,由投標人逕洽郵局辦理原件退還:
(一)投標人自備內、外信封,將投標單及投標保證金票據裝入內信封密封後,填寫投標專用標封黏貼於內信封上,裝入外信封密封;或單一信封裝入投標單及投標保證金票據後密封。
(二)每一內信封以裝單一標號投標單及投標保證金票據為限。
(三)外信封及單一信封無須黏貼投標專用標封或填寫標號,得註明「投標函件」字樣。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標或更改;得標後僅得以其為得標埤池之使用人。
六、招標埤池之土地標示、面積、招標底價、投標保證金、使用限制、契約期限及備註事項詳如附表。
七、授權使用之埤池不得作下列使用:
(一)作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二)作為私有土地建物之法定空地、建築通路或併同公、私有土地建築使用。
(三)殯葬相關設施。
(四)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之生產、分裝及堆置相關設施。
(五)土石採取,或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
(六)不得作違背法令規定之使用。
八、授權使用埤池之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係依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政府機關網站公布之使用分區或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地籍資料,請投標人自行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查詢,並請逕至現場勘查埤池現況。
九、本處不辦理點交埤池。授權使用之埤池因營業或捕撈所生之各項稅費(含營業稅、工程受益費等)均由得標人負擔。
十、其他事項詳投標須知及天然魚介捕撈權契約書(格式)。
十一、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處公告(布)欄公告者為準。
十二、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