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
自然人且所灌溉土地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農業用地且依法從事農作生產。
2.從事林下經濟經營使用核准有案。
補助內容 :
1.田間管路灌溉系統
(1)穿孔管系統 (補助上限6.2萬元/公頃)
(2)噴頭系統 (補助上限12萬元/公頃)
(3)微噴系統 (補助上限18萬元/公頃)
(4)滴灌系統 (補助上限20萬元/公頃)
2.灌溉調控設施
(1)動力設備:
- 馬達 ( 含抽水機 ) : 補助上線4千5百元/臺
- 汽油引擎: 補助上線7千元/臺
- 柴油引擎: 補助上線1.2萬元/臺
- 柱塞式泵: 補助上線7千元/臺
(2)調蓄設施: 鋁合金、塑膠、不銹鋼蓄水槽。 (補助金額詳如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宣導摺頁)
- 核定面積應達0.1公頃以上且申請容量10噸以上。
- 0.1公頃≦核定面積<0.3公頃,最大容量50噸。
- 0.3公頃≦核定面積,最大容量100噸。
(3)調節設施:自動化控制、微氣象調節、液肥注入器、過濾器或其他可供灌溉系統調控之設施合計補助上限23萬元/公頃。
申請人注意事項 :
( 一 )無法補助情況:
- 所灌溉土地曾接受補助管路灌溉設施。(符合再次申請補助者,不在此限)
- 所灌溉土地種植檳榔、荖花及荖葉之作物。
- 所灌溉土地位於超限利用情形之山坡地、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所稱造林地,或都市計畫保護區內依法不得供農作使用之範圍內。
- 所灌溉土地以休閒農場或露營區之方式經營。
- 未依規劃書施設完成;或未經申請而施設完成管路灌溉設施。
- 申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受理單位之現地勘查或系統功能測試,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
( 二 ) 補助原則:
- 每人每年補助金額不得超過50萬元。
- 未曾申請補助者為優先。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重新申請:
- 穿孔管或滴灌使用超過3年(含)以上者。
- 噴頭或微噴或調節控制設施使用超過10年(含)以上者。
- 調蓄設施或動力設備使用超過15年(含)以上者。
( 三 ) 受理申請單位辦理現勘時,申請人必須親自到場領勘,並與勘查人員針對灌溉方法、灌溉管理操作等相關技術問題進行溝通討論,俾供規劃設計人員參考。
( 四 ) 原住民地區補助標準: 自114年1月1日起,申請土地位於原住民地區(共55鄉鎮市區)者,各項設施補助金額提高10%,惟每人每年補助金額上限仍為50萬元。
( 五 ) 本宣導手冊相關內容事項,若有未盡事宜或需詳加解釋均依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相關規定辦理。
提醒事項
補助或交易對象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注意本法第14條相關限制之規定。另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予機關。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本法第18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