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助者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注意本法第14 條相關限制之規定。另為本法第14 條第2項規定之補助行為前,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下載連結)予機關。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本法第 18 條規定處罰。
| 補助項目 | 補助法令 | 申請期間 | 資格條件 | 審查方式 | 個別受補助者金額上限 |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 審查權限(中央/地方) |
|---|---|---|---|---|---|---|---|
| OO污染防治設備補助(範例) |
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
OO 年O月O日起至OO日止 | 學術研究單位、農民、民間團體 | 詳見補助基準○○○(編號) | 補助以不超過1/2為原則,最高補助上限為50 萬元。 | 5,000 萬元 | 地方政府具有實質審查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