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蒞臨 意見信箱
行政程序法 第173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請填妥下列欄位資料,(必填)欄資料務必填寫正確,若信件內容超過600字,請利用附件功能上傳文字檔案。 資料送出後,本機關辦理後續事宜。資料送出後,系統會自動寄送一封確認信至您所填寫之電子郵件信箱,請點選【確認】連結,以利本機關辦理後續事宜。另電子郵件資料務必再次核對正確,以免未回復確認信而本機關不受理您的案件。
原則上於收件後7個工作日內回覆,如信件內容屬於較為複雜需進一步查處案件,則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
寫信步驟
一、填寫信件內容及聯絡資料
二、系統寄發確認函
三、請收到確認信後7日內點選確認連結(未完成則不予處理)
四、完成確認
五、您所反映之問題進入處理程序
最後異動時間:2023-11-15 14:16:00